其将股票A转入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后又融资买入股票A,若投资者卖出作为担保物的股票A,请问卖出所得资金是否必须先要强制偿还融资款?深交所是否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可以用哪些股票作为担保物,有何限制?
融资融券的担保物是否可以进行多次融资和再抵押?
请问融资融券可否当天融资买入股票,当天融券卖出股票,再用当天融资买入的股票去偿还融券卖出的股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