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期采取了哪些措施督促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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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在2011年度报告披露期间,深交所就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审视,如果公司章程未对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政策予以明确的,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提交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在2011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包括分红的决策机制是否完备、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等。随着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的改变,迫使许多上市公司改变了原来一贯选择的分配方案。去年年底前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只有进行了年终分配,才能在下一年度进行配股和增发。再融资门槛的提高,使上市公司不得不在进行再融资时提高其再融资的成本,即向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当投资者意识到自己所投资的公司确确实实能够产生良好的投资回报时,再根据自身的融资需要实施再融资计划。再次,随着去年下半年以来上市公司遭遇到信任危机,加上国有股减持所带来的影响,改变了市场投资者的固有观念,上市公司推出送股或转增股本往往被市场视为“圈钱”的前兆,市场认同感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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