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包括: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 唯一受益人: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为唯一受益人。
3. 人数限制: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4. 信托期限: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 投资方向和策略:信托资金应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
6. 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应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 信托合同: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信托计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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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为什么没有信托从业资格的考试?个人进入信托业所需具备的资质和能力是什么?如何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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