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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例,自2014年9月1日结算时起,统一调整为10%。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这些情形包括:(1)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2)遇国家法定长假;(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4)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