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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应当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
分类的依据是期货公司制作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至少包括普通投资者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
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能投资风险等级为R1的标的。
除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外,普通投资者如果主动要求,可以在履行适当性程序后,购买高级别的产品或服务。
投资者需要签署特别风险警示书,确认已知悉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期货公司还要追加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并给予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冷静期或至少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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