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资人或第三方担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追加足额保证金或同等价值质押股票,根质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主要措施如下:
(1)要求收取相应违约金;
(2)要求提前偿还融资本息,终止融资债权;
(3)处置质押标的股票,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
对于股票质押项目,在项目出险初期,资金融出方通常不会立即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置,而会采取收取违约金、提前偿还融资本息等措施。如果经过以上方式,仍未能促使融资人追加保证金或者履行还本付息时,才不得不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置。
对于处置质押股票,场内质押项目和场外质押项目存在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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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7-15 15:46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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