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股权激励计划变更,**股东大会审议前修改仅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的计划进行重大变更,需要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核心结论
股东大会尚未审议股权激励草案阶段,修改方案只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不用上股东会;一旦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股东大会表决生效,后续对计划本身进行变更,必须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同时变更不能设置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也不能降低授予价格(股本转增、送股等被动调整除外)。
(2)底层规则逻辑
股权激励属于股东重大事项,股东大会一次性审批整体方案;生效后的计划属于股东已经确认的契约,重大修改需要股东再次表决,防止董事会单方面改动损害全体股东权益。
(3)变更口径
生效后的计划,涉及激励规模、解锁条件、有效期、激励对象范围等核心条款调整,均属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变更;单纯因送股、转增、配股被动调整行权价与数量,属于计划内预设公式调整,不用股东大会。
(4)前置审议口径
提交股东大会前,需要薪酬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先行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出具专项意见,履行信息披露。
(5)区分计划内常规实施口径
授予、归属、回购注销、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取消资格,属于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办理的常规实施动作,不属于计划变更,无需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6)实操提示
重新上会的股权激励变更议案,需要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发布于2026-9-22 16:39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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