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核心结论:**可以,回购股份本身就属于员工持股计划合法标的来源之一,但回购方案在立项时就要明确该用途**。
规则拆解
决策与披露,董事会审议回购预案,明确用途为员工持股计划,履行公告程序,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事项。
时限硬性要求,回购完成后**3 年内**要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逾期未使用的股份必须注销。
专户管理,回购回来的股份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不享有表决权,不参与分红。
实施配套,后续推出员工持股计划还需单独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信息披露;过户给员工持股平台时,按监管要求完成登记。
边界区分,当初回购用途定为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或者 “用于注销” 的,**不能后续变更用途转去做员工持股计划**;不同回购用途相互独立,不可随意切换。
如有需要联系我~
发布于6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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