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核心结论:**可交换债(EB)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可转债(CB)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本身**。
(2)业务实操细节
可交换债发行人一般是大股东 / 控股股东,属于独立法人,和标的上市公司是两家主体。发行资金归股东,用途为股东自身经营资金需求,常用来实现存量股份减持。换股交付的是股东手里已持有的存量股票,标的上市公司总股本不变。
可转债发行人就是上市主体,募资资金进入上市公司账户,用于上市公司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属于上市公司再融资。转股是增发新股,会扩大上市公司总股本、摊薄每股收益。
边界区分:可交换债属于公司债体系;可转债属于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两者审核通道、发行门槛不一样。可交换债发行需要质押对应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
(3)区分三件事
可交换债:发行人 = 上市公司股东,资金归股东,换股交付存量股,股本不扩张。
可转债:发行人 = 上市公司,资金进上市公司,转股增发新股,股本扩大。
偿债主体:可交换债由股东还本付息;可转债由上市公司还本付息。
(4)需要留意的隐性要点
很多投资者误以为两者都是上市公司发债;可交换债是大股东发债,上市公司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5)实操提示
区分品种重点看发行人;EB 换股是减持行为,CB 属于再融资,两者估值逻辑、减持规则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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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14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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