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核心结论:可交换债由上市公司股东(发行人)履行内部决策,**不需要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发行方案**;上市公司仅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则拆解
1. 主体区分:可交换债发行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并非上市公司本身;发行方案、条款、担保安排,由股东方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2. 上市公司义务:上市公司不表决发行方案,但收到股东通知后,需要及时发布提示公告,披露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质押等相关事项。
3. 业务实操:预备交换股份的质押、锁定期安排,由股东办理;上市公司董事会无需对发行方案进行表决,不得替代股东内部决策。
实操要点:和可转债区分,可转债是上市公司自身发行,必须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如有需要联系我~
发布于2026-9-19 14:40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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