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的“保底协议”(即“抽屉协议”)普遍被认定为无效。随着金融监管的趋严,司法裁判观点已与监管立场保持高度一致。
1. 司法认定的核心转变
过去,法院曾倾向于认定控股股东等作出的保底协议有效。但近年来,随着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保障意见及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的召开,司法实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目前,无论是上市公司本身,还是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承诺,法院均倾向于认定其无效。
2. 被认定无效的法理依据
法院认定此类“抽屉协议”无效,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核心法理:
违反“三公”原则与监管规定:保底协议赋予了特定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特殊权利,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违反了证监会关于禁止保底保收益的相关监管规定。
破坏市场定价机制:此类协议变相推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扭曲了正常的资本市场定价机制,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
违背“买者自负”原则:保底承诺突破了股权投资中风险自担的本质属性,违背了《证券法》关于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的规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未披露的“抽屉协议”,它误导了市场和投资者,损害了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
3. 协议无效后的责任分担
虽然保底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承诺方可以完全免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投资方和承诺方(如大股东)通常都明知该行为违规,法院往往会判决承诺方对投资人的直接损失(如本金亏损差额)承担一定比例(例如5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试图通过“抽屉协议”进行定增保底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投资者参与定增应回归对公司基本面的价值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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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9-2 13:44 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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