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向前延伸,信息初步酝酿、形成意向阶段就纳入监管范围。不只是交易行为,随意转发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也存在违规风险,无论最终交易盈亏,都有可能被追责。
很多散户误以为只要自己没有直接买卖股票,转发消息就没有问题,这种认知存在明显误区。普通投资者尽量远离各类渠道流传的非公开信息,不要传播小道消息。日常投资决策只依托上市公司正式披露内容,规避法律层面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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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7-30 16:50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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