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A股上市公司送红股统一按每股面值1元作为个税计税基数,拥有明确、长期有效的国家级税务文件依据,搭配A股统一股本规则执行,是市场标准化计税口径,核心政策与执行依据如下:
(1)核心税务法定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派发红股,以股票票面金额作为股息红利计税收入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条款为红股计税的顶层核心规则,沿用至今未废止。
(2)A股统一股本面值执行依据。境内A股上市公司股票法定统一票面面值为每股1元,无差异化面值设定。结合上述税务规则,直接形成“送红股每股固定按1元核算计税基数”的实操标准,不按股票市价、发行价计价,彻底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计税口径混乱。
(3)现行差别化个税政策延续该计税标准。后续财税〔2015〕101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仅调整持股期限对应的税率档位,未修改红股计税基数规则。长期延续面值计税逻辑,统一全市场扣税标准,保障红利税征管公平、规范。
总结核心依据:国税发〔1994〕89号明确红股按票面金额计税+A股统一每股1元面值+现行红利税政策延续口径,构成送红股1元/股计税的完整合规依据。
实操提醒:送红股属于“视同现金分红”计税,区别于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免税),需按1元面值基数结合持股时间扣缴红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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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7-16 18:48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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