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规则
1. 交易时间: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9:15 - 9:20 为开盘集合竞价,可挂单也可撤单;9:20 -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只能挂单,不能撤单;9:25 - 9:30 可挂单可撤单,但单不会报到交易系统,9:30 分后才能进入交易系统;9:30 - 11:30 为连续竞价;11:30 - 13:00 中午休市;13:00 - 14:57 为连续竞价;14:57 -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可以挂单,不可以撤单。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市不交易。
2. 交易单位:股票交易以“手”为单位,1 手等于 100 股,投资者买卖股票时需以 100 股的整数倍进行交易。
3. 报价单位:股票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
4. 涨跌幅限制:主板市场的股票涨跌幅限制为 10%,科创板和创业板的股票涨跌幅限制为 20%。当股票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时,交易将会暂停一段时间。
5. 成交规则:撮合买卖双方订单遵循“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买入订单中,价格较高的优先成交;卖出订单中,价格较低的优先成交。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先提交的订单优先成交。
6. 委托方式:
- 市价委托:按市场当前最佳价格成交,不指定具体价格。优点是能确保订单迅速成交;缺点是成交价格可能与预期不同,尤其在市场波动大时。
- 限价委托:设定具体买入或卖出价格,市场达到该价格时订单才成交。优点是可控制成交价格;缺点是若市场价格未达设定价格,订单可能不成交。
- 定价买入/卖出:设定触发价格,股票价格达到或超过该价格时,系统自动转为限价委托。优点是可在市场剧烈波动时及时止损或止盈;缺点是市场快速波动时,最终成交价格可能与预期偏差较大,也可能因提前卖出错失更高收益。
金融期货交易规则
1.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都需遵守。
2. 交易品种: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品种,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
3. 合约条款:
- 期货合约:由交易所统一制定,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主要条款有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 期权合约:由交易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主要条款有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执行价格间距、卖方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执行方式、交易代码等。
4. 会员管理: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有交易资格;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有结算资格,交易会员可从事经纪或自营业务,但无结算资格。会员资格的批准、变更和终止,须经交易所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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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1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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