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而情况属严重者;
2.发行人证券的公众持股量不足;
3.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
4.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
5.对于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港交所可以对其进行摘牌。
6.容许港交所既可以刊发摘牌通知,列明发行人若未能在通知所指定的时间内(即补救期)恢复股份买卖,港交所有权将其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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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3-29 13:35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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