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
2、持股5%以下的股东;
3、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其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是指符合《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
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本所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发布于2021-3-1 10:27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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