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近一年回撤幅度超 15% 的基金,其赎回机制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结构与流动性管理条款约束,不存在因净值波动幅度触发的特殊费用因子,但需关注赎回费率的持有期阶梯定价模型与巨额赎回的流动性约束机制。
从费率维度看,此类基金的赎回费用通常嵌入持有期变量的分段函数,例如股票型基金普遍采用 T≤365 天费率 0.5%、365<T≤730 天费率 0.25%、T>730 天费率 0 的阶梯式定价,该定价逻辑基于流动性补偿理论,与基金净值表现无直接关联。部分采用惩罚性费率设计的产品,对 T<7 天的赎回行为征收 1.5% 的超额赎回费,此费用计入基金资产以对冲短期交易对长期持有人的利益侵蚀,该条款在净值下跌阶段仍刚性生效。
在赎回限制层面,需警惕流动性风险引发的赎回申请处理异常。当单日赎回申请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突破 10% 的阈值时,基金管理人可行使延期赎回权,按不低于 10% 的比例进行份额分配,剩余部分转入下一开放日处理。对于采用侧袋机制的基金,若持仓中存在无法正常估值的资产(如违约债券),赎回时仅能对主袋资产进行清算,侧袋资产需待处置完成后再进行分配,此机制在净值深度下跌的信用债基金中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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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7-14 17:1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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