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券交易时,可融券的股票范围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共同确定,存在多方面限制,具体如下:
交易所规定
上市时间:一般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不过,科创板股票、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本和市值: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股东人数: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流动性和波动性:在最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不小于5000万元;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如ST和*ST等股票通常不能作为融券标的。
证券公司筛选
证券公司会在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要求、券源情况等进一步筛选确定可融券的股票名单,并向客户公布。不同证券公司的标的证券名单可能会有所不同。
特殊情况调整
当标的股票出现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等情况时,交易所会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但会员与其客户可根据约定提前了结相关合约。
发布于2025-6-10 17:58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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