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 的发起人利益与公众股东可能存在冲突。例如,发起人更有动力在期限内找到标的公司而不是最好的标的公司,因为若到期没找到标的公司完成 De - SPAC 交易,发起人认购的创始人权证即过期失效,其投入的风险资本也就损失了。而公众投资人虽有稳定的退出途径,但因为获发了权证,在回售的价格上也做了一定程度的妥协。此外,发起人主要收益来源于占 SPAC 总股本 20% 的创始人股,De - SPAC 交易后转为对标的公司的股份,一年后即可交易,这可能导致其对标的公司的管理积极性逊于基金管理人,从而影响公众股东的利益。
发布于2025-6-3 21:54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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