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以后每增加或者减少 5%,也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发布于2025-5-27 23:31 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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