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主承销商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证监会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3.不得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泄露报告内容。
发布于2025-5-27 20:20 杭州
主承销商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时,有以下禁止性规定:
首先,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意味着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提供错误或容易让人误解的信息,也不能隐瞒重要内容。
其次,不得对证券的走势进行具体的预测。投资市场是复杂多变的,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主承销商不能给出具体的走势预测,以免误导投资者。
再者,不得在报告中使用除发行人提供信息以外的发行人非公开发布的信息。主承销商只能基于发行人公开披露以及提供给他们的正式信息撰写报告,不能使用未公开的内部消息。
然后,不能采用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向投资者呈现报告内容,不能通过欺骗等不良方式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最后,自估值模型、假设条件及估值结论应当审慎、客观,不能故意抬高或压低证券估值。要基于合理的分析和可靠的数据得出结论,以保障投资者能得到靠谱的参考信息。
发布于2025-5-28 10:22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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