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企业
规范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间接股东存在此类情形且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或工会、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核查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充分披露。对于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等是否履行相应程序,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股东访谈,就股权变动真实性等发表明确意见。
发布于2025-5-27 19:55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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