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个人投资者在深圳某证券营业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 100 万元,之后该基金产品被清盘处理,投资者仅赎回资金 59 万余元。投资者认为证券营业部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且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宣传,要求赔偿全部投资损失。证券营业部认为投资者认购前已完成风险测评问卷,并签署了相关文件,但投资者隐瞒投资本金中 70 万元为借款的实际情况。经调解,发现证券营业部向投资者推介高风险私募基金产品时存在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的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发布于2025-5-27 09:35 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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