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限制和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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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限制和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

叩富问财 浏览:56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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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限制比例限制: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价格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在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5。时间区间限制:北交所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4。特定情形限制: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公开谴责后 3 个月内,不得减持45。受让方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4。信息披露要求减持计划预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 15 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也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以及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等123。减持进展披露: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减持完成披露: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及时披露减持结果

发布于2025-5-22 00:26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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