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计算分以下情况:
- **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个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挂牌企业**:个人股东应就获得转增的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如符合相关规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此外,在股权收购特殊情况下,按相关规定处理,如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企业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部分不征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按特定规则区分征税与不征税部分。
发布于2025-5-13 20:51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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