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送股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发布于2025-5-13 20:07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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