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督导内容:保荐机构应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关注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变化或风险事项。
持续督导期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发布于2025-5-11 20:21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