撮合原则:集合竞价遵循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成交价确定:首先,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为集合竞价成交价;其次,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最后,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则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发布于2025-5-7 10:18 郑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