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确定依据,以及相关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或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应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用于研发投入、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等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支出等。
发布于2025-4-21 10:20 杭州
可转债到期未转股,发行人会怎么处理?
募集资金是利好还是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