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自动垫交”是指当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时,如果保单当时已经具有足够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利用这部分现金价值来自动垫交保险费,从而使保单继续保持有效。这相当于投保人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了一笔贷款来支付保费。
具体来说,自动垫交的功能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点:
1. **触发条件**:投保人未在宽限期内(通常是保单缴费日后的60天内)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并且保单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
2. **操作方式**:一旦满足触发条件,保险公司会依照约定,自动使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垫交欠交的保险费。
3. **贷款性质**:垫交的保险费被视为投保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单质押借款,投保人需要承担这部分费用的还款责任,包括本金和可能产生的利息。
4. **合同效力**: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保险合同依然保持有效。然而,如果发生合同解除或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保险公司会在偿清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再给付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保险金。
5. **投保人选择权**:虽然自动垫交功能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但并非所有保险合同都包含这一条款。投保人需要在购买保险时确认合同中是否有此约定,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使用这一功能。
总的来说,“自动垫交”是保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一项选择权益,旨在减少因非故意失误导致保单失效的风险,从而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发布于2025-4-19 21:3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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