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定来看,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此有规定。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内地人民法院的判决,需满足这些条件:一是被申请执行的判决是生效判决;二是该判决在内地具有可执行性,申请时应提交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若判决有执行内容,还需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行。而此前规定的“争议限于民商事合同”“双方书面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处理争议”这两个条件已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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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3-14 22:0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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