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改革开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第一部专门规范中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该办法于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18号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到2004年6月1日被《基金会管理条例》取代而废止。如果您有更具体的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投资者也可以找专业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可以提供丰富的市场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提供更加深入和专业的理财指导。
以下是《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的一些重要内容:
1、定义与宗旨:明确了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其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2、设立条件:规定了建立基金会必须满足的条件,如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要求,有最低限额的注册基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汇),有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以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3、审批程序:确立了基金会成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的程序,包括报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等步骤。
4、资金筹集与使用规则: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捐但不得强制摊派;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政府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资金应主要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经营企业。
5、投资限制: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或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有限制,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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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2-24 14:58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