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发布于2024-12-29 21:58 广州
持股参与要约收购,部分接受要约、部分继续持仓,剩余股票成本怎么计算?
要约收购对股价会产生怎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