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从这两条办法可以看出,当我们因患病期间无法正常工作时,企业是可以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发薪的。当我们患病后无法胜任原有工作时,企业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发布于2021-2-28 21:31 免费一对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