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安全性的十大监管机制,这个角度更多是要说明在保险领域,保司无大小,全部要按照严格的监管机制运作。
保险属于低风险,刚性兑付的产品:银行同业存单、券商固定收益凭证,这些都是金融机构发行的票据,有金融机构信用背书,并且是表内负债。由于违约的后果极为严重,几乎没有金融机构敢不兑付,所以风险比较低,但信用风险肯定比国债要高一些,我们可以称之为“类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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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3-20 08:1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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