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须满半年、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性及其以上)、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元、且无重大违约记录的等。
2、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风险测评等级为积极性及以上,如积极性以下需双录时填写不适当风险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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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7-17 14:42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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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4-1 12:48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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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10-10 16:51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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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8-18 10:02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