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规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于百分之三十增持到超过百分之三十,或由低于百分之五十增持到超过百分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的要约,收购的条件为该股在过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价,但该股东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豁免还有一种情形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例如一个上市公司在外发行了A股和B股(境内上市外资股),那么当收购者在A股市场增持股份满足全面要约收购情形时,由于股份种类限制的原因,其可以根据此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B股股份的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五种要约收购豁免情形必须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收购人才能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发布于2018-8-14 13:25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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