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动退市方案、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股份转让安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等;
(2)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征询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
(3)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并发表专业意见。
发布于2018-3-7 10:29 北京
发布于2018-3-7 10:27 成都
发布于2018-3-7 10:27 天津
发布于2018-3-8 09:24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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