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理由“四两拨千斤”
发布时间:2016-6-5 14:30阅读:456
而证监会否决理由中的“大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究竟是什么承诺?其实,证监会已在一次反馈意见中开门见山提出了这个问题。反馈意见指出:“盛鑫元通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未来股份增持计划,未来12个月内对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交易是否遵守了当时的相关承诺。”
公司在反馈回复中是怎么答的呢?回复称: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方向的调整在盛鑫元通成为实际控制人之前已经展开。盛鑫元通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后,按照上市公司及前控股股东业已确定的调整方向,支持推进上市公司正在进行的重组计划,并已在重组方案确定后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盛鑫元通支持推进上市公司正在进行的重组计划。除此之外,盛鑫元通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的相关承诺。
从结果来看,这个解释似乎并未令监管层满意。最后重组被否依据的条款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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