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细化人民币、纪念币买卖活动监管要求
发布时间:2026-8-23 13:31阅读:3
为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活动,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文化活动健康发展,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6〕第19号),明确除规定的3种情形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人民币。规定的3种情形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纪念币可以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
贵金属纪念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的法定货币,以贵金属为材质,承载特定主题文化内涵,主要面向社会公众收藏,允许在市场上开展交易流通。与普通纪念币不同,公告未对贵金属纪念币设置兑换前禁止交易的约束。
公告同时对市场交易行为提出严格合规要求。明确买卖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销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活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
针对市场乱象,公告进一步明确装帧、宣传相关行为规范。明确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标识、行长签名等。
公告明确,制作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工艺品,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不得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认为此类商品是人民币或者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名义进行宣传。
公告强调,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给予处罚。非法买卖人民币涉嫌欺诈、诈骗的,依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6〕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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