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改革提请授权今日上会 草案明确实施期限等三内容
发布时间:2015-12-21 14:27阅读:619
12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受国务院委托就《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作出说明。肖钢表示,草案规定了三方面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实施期限以及相关配套要求。
肖钢提到,根据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实际需要,草案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授权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实施注册制度,具体事项,包括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处罚执法等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实施期限。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实施之日起算。三是相关配套要求。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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