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2-26 15:22阅读:559
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范围规定详解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一种信用交易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资金运用手段。然而,并非所有证券都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其证券范围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
从法规层面来看,沪深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对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范围进行界定。在上市交易的证券中,经交易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主要包括几类:符合特定条件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以及其他证券 。
对于股票成为标的证券,有着诸多细致要求。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例,在本所上市交易需满三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 1 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 5 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 2 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 8 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 4000 人;在过去三个月内,不能出现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 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 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 5 倍以上等情形;股票发行公司需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等。这些条件旨在确保股票具备一定的流动性、稳定性和市场代表性,降低交易风险。
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同时,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例如,深交所曾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 425 只扩大到 800 只,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 375 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 。各会员单位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当标的证券出现特殊情况时,也有相应的调整机制。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的,自该股票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不过,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融资融券交易证券范围的规定,既保障了市场的平稳运行,也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对规范、安全的交易环境,随着市场的发展,这一范围和相关规定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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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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