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燃料油市场政策——环保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3 19:02阅读:161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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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自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 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 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 控制。
2015年12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 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首次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 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该方案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控 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包括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自2017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 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 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2018年起,这一要求扩大至排放控制区内所 有港口内靠岸停泊的船舶;2019年起扩大至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所有船舶。
2017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 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1.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 2.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3.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4.加强船用燃油监管部 门协作。
2018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 案》,要求:1.2019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5%m/m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 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2020年1 月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的船用燃油。 2.2020年3月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控制装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进 入排放控制区只能装载和使用按照本方案规定应当使用的船用燃油。3.2022年1 月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 燃油。4.适时评估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的可行性,确定是 否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 船用燃油。
2019年10月23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
施方案》,要求:1.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 m/m的燃油。燃油指为了船舶推进或操作而交
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油类,包括馏分型燃油和残渣型燃油。2.自2020年1月1日
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
不超过0.1% 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
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 m/m的燃油。3.自
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
超过0.5% m/m的自用燃油。4.国际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
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1、2、3项的要求。替代措施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
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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