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期货事项报备问题系列四: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报
发布时间:2022-11-23 20:00阅读:191
广东证监局
关于对××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限向我局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切实加强对年报等报告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5月22日
相关规定说明:
根据《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20修正)第十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书面文本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至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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