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发布时间:2018-9-12 11:24阅读:818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9月11日消息,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建
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开展2017年
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通知,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
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具有开展企业债券信用
评级业务资质的评级机构。
通知全文如下
一、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
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
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具有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
质的评级机构。
二、信用评价的实施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分别具体实施企业债券年度主承销商及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被评价主承
销商、评级机构及相关参评机构、专家应予以配合,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应分别就评价结果和评价相关
情况与受评机构进行沟通、反馈。
(二)为确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2017年度评价指标分为信用行为指标、业务能力指
标、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三个板块,部分评分内容在以往年度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案
由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发布。
(三)参与评价的主承销商应按要求提供2017年度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及存续期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填报
评价相关材料;评级机构应按要求提供2017年度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填报评价相关材料。主承
销商和评级机构应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瞒报、漏报、虚报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信用
评价资格,并将情况记入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同时在本次评价报告中予以通报。
(四)参与评价的机构和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主承销商和评级机
构的企业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和信用行为,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如
与评价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价工作。
(五)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报送的评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相关机构评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
专家评价表应由本人签名。上述材料应于2018年9月30日17:00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扫描版)按时反馈。主承
销商信用评价材料反馈至中央结算公司;评级机构信用评价材料反馈至交易商协会。
三、评价结果的发布和应用
评价结果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发布,并纳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根据评价结果,我委将对
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评
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培训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对于评价结果
靠后的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我委将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于突出问题,将及时采取相关监
管措施。低佣开 户专线(v信) 一五五 二零七九 三五八七 周经理 (下方可扫微信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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