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注册制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可以同步推出股权激励,监管规则并未禁止两者并行推进。
核心在于股票来源与程序合规。若回购方案已明确用途为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回购专户中的库存股可直接作为激励标的,无需等回购全部完成再启动激励方案。若回购用途为注销,则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需另行安排,例如定向增发或二级市场买入,不能动用该批注销用途的库存股。
程序上,回购方案与股权激励计划须分别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独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各自遵守定期报告等敏感窗口期的限制,不得在窗口期内实施对应操作。
查询操作步骤:第一步,打开交易所官网查阅该公司回购公告,确认回购用途是否明确包含股权激励。第二步,查看股权激励草案中列明的股票来源。第三步,在交易所官网核对两项事项的独立审议与披露公告。第四步,关注窗口期安排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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