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2-2-23 11:55 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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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2-23 11:55 株洲
股权激励事项须知
1、初创合伙人的人数不宜超过四人,并且股权的分配不宜平均分配,应该有一个带头的合伙人(持股控制权)。
2、当合伙人设计股权结构时,建议预留一定比例的股权作为激励池。
3、合作伙伴的股权应设立退出机制;
4、外部兼职人员持有较高比例股权,不太适宜;而投资人也不应该掌控大股东位置。
5、不建议向短期资源承诺者发放过多股份。
6、为确保配偶股权的稳定性,可以提前制定并签署离婚时的股权分配协议。
7、股权激励不同于福利和奖励,并不适合以大锅饭的形式实施,也不建议全员进行激励。
8、最好让员工购买股权,而不是轻易赠送。
9、古人云:“不担心困难少,而担心分配不公平”,为了确保股权激励的发放标准相对公平合理,同时也需要公开这些标准。
10、只有真正获得股权激励的被激励者才能体验到它所带来的好处,而未获得股权激励的则无法预知其可能带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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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10-20 09:5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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