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保理可视同货款收回。 卖方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金融机构后,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完全由金融机构承担,卖方不再承担回购义务。此时会计上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收到的款项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有追索权保理和质押融资则不能视为收回。 如果保理协议约定金融机构在买方拒付时有权向卖方追索,或企业直接将应收账款质押取得借款,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和信用风险并未转移。会计上必须继续在资产负债表上保留该应收账款,同时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短期借款等负债。这笔现金流入属于筹资活动,而非经营活动。换言之,账上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同时增加,负债端也多了一笔借款,并未真实“出表”。
查询操作步骤上,可查阅定期报告附注中“应收账款”与“短期借款”科目,若短期借款附注中出现质押借款或保理融资明细,说明相关应收账款未终止确认,那笔现金应视为借款而非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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