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全国统一规则,**单纯表决权委托,委托方名下股份所有权不变;若认定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持股数量需要合并计算,统一适用大股东减持比例限制**。
1. 核心规则
表决权只是投票权让渡,股份所有权仍属于委托股东。监管在控制权、权益认定上,表决权委托的委托人与受托人通常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二者持股合并统计,作为一个整体遵守减持额度、预披露等大股东减持规则。委托方减持自身股份,占用合并后的减持额度。
2. 业务限制
即便仅委托表决权、不转让股权,也不能通过拆分表决权的方式规避大股东减持限制。表决权委托解除后,参照一致行动解除规则,6 个月过渡期内减持额度依旧合并计算;满 6 个月后分开核算。委托股份原有锁定期、短线交易等约束继续有效。
3. 功能特点
沪深北交易所认定口径统一,全国各地区执行标准一致,不存在地方差异化规则。
4. 区分要点
股份所有权:表决权委托不转移股权,股份属于委托方;
减持统计口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持股合并计算、共用减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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