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转债回售属于投资者权利,上市公司**不能单方面取消该回售权利**。
(1)核心结论:回售条款在发行时写入募集说明书,属于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法定契约;一旦约定的回售条件触发,投资者的回售权生效,上市公司无权单方废除、取消。
(2)业务规则:回售权是赋予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满足约定条件后,上市公司必须发布回售提示公告、开放回售申报期,接受投资者回售申报并兑付资金。只有经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股东大会等法定表决流程,且监管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条款,公司自行决定无效。
(3)适用场景:沪深交易所公开发行可转债统一适用,包含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触发的附加回售,以及股价低于阈值的有条件回售。
(4)关键区分:强赎是上市公司的权利,公司满足条件可选择行使或不行使;回售是投资者权利,条件触发后上市公司不能单方面拒绝或取消,二者权利主体完全不同。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分享
注册
1分钟入驻>

+微信
从业认证
秒答
电话咨询
18630917047

